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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新語新論:司法公開不是“選擇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30日 04: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甘肅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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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院和法官只把司法公開當成一道“選擇題”,就會失去公開應有的意義,而且這種形式主義的司法公開還會形成民眾對法官的不信任,進而影響民眾參與司法民主管理和監督的積極性。為了避免把司法公開當成一道“選擇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理念之變。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實現從“法院權利主導”到“群眾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轉變,大力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走近民眾,讓民眾知曉司法、參與司法、監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看得見,司法高效感受到,司法權威被認同。二是制度之建。司法公開只不過是一種工作狀態、一種表現形式,其本質是審判活動的“公眾化”,核心是把權力置於陽光下,讓所有裁判經得起檢驗、推敲與評判,達到公開、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環,這就需要一套系統規範的工作機制來約束、來保證,從而提高司法公開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杜絕選擇性公開現象的發生。三是方式之新。人民法院要把創新公開方式作為第一手段,不斷拓展渠道,擴充載體,確保多角度、多側面地推行司法公開工作。四是監督之嚴。司法公開的核心是“公開”,關鍵在“真實”,難點在“監督”。必須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加大監督力度。

  (摘自2012年5月16日《法制日報》,作者馮念學)

  作者:馮念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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