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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有望出臺 便民與服務成新特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9: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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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網訊 今日(5月29日),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廣州召開。早前因連帶責任引發爭議而備受關注的《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修訂草案經修改後再次提請常委會審議。記者獲悉,修改後的草案取消了出租人的連帶責任,簡化了租賃房屋報告流程,更具體明確了公安機關、鄉鎮街道辦等部門的職責。

  草案修改 便民為責

  房屋租賃信息報告簡化

  在上次常委會對"草案"的審議中,有意見質疑職能部門只圖管理方便。其中繁瑣的租賃房屋信息報告制度,出租人查驗身份信息的"越權"規定被不少人詬病。對此,草案本次修改後更突出了便民原則。信息報告流程得到簡化,租賃房屋的出租人查驗承租人身份信息的規定被刪除,只須在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報告租賃房屋信息。

  為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設和便於租賃房屋當事人辦理業務,草案還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互聯互通的原則,推進租賃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實現政府職能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便民原則,根據實際情況集中辦理租賃房屋相關業務。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應當簡化辦事程序,在租賃房屋集中地區、辦事窗口、網站等公佈報告租賃房屋信息的流程、方式、材料目錄。

  強化服務功能

  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免費

  草案修改後還分別明確了政府、部門、租賃房屋服務管理機構和居民、村民委員會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中的責任,強化在管理中的服務功能。其中具體明確了公安機關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的工作,包括建立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採集、查核租賃房屋信息;建立健全租賃房屋信息登記制度等管理制度;建立治安狀況通報制度和租賃房屋治安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指導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範措施,督促其依法報送租賃房屋信息;指導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開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服務工作,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等。

  草案還增加了規定,敦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對收到的租賃房屋信息,應當及時登記、錄入租賃房屋信息管理網絡系統。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租賃房屋信息登記不得收取費用。

  出租人免連帶責任

  草案不再"滿天神罰"

  草案上次提交常委會審議時,有意見提出草案將很多治安管理的連帶責任轉移給了出租人,並質疑規定的合理性,指出沒有一條對職能部門的責任和處罰規定。對此,草案修改後刪除了出租人連帶責任的規定並明確規定對公安機關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未規範管理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其信息資料、將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獲悉的信息用於法定職責以外用途等違法情形追究責任。

  上次審議,草案曾被指是"滿天神罰(佛)",其罰款條例遭到了強烈質疑。本次草案對出租人或者其代理人、承租人、房地産仲介服務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信息的行為採用責令限期改正為主,處罰為次,並適當降低了罰款的額度。

熱詞:

  • 神罰
  • 房屋租賃合同
  • 治安管理
  • 出租人
  • 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 服務管理
  • 連帶責任
  • 承租人
  • 培訓機構
  • 村民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