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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産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專家提醒法律風險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18: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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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一兒童節就要到了,有家長打算把新買的房産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作為節日禮物,法官提醒:娃娃“被房主”,法律風險多。

  北京市民石女士和劉先生不惜重金,在教育水平比較高的海淀區買下房子登記在五歲孩子名下,正在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石女士:當時買這片的時候,是聽開發商説這裡有九年一貫制學校,自己的小區就可以上學。

  劉先生:我們就沒有必要自己的房子空著,再去租房子。

  而王先生直接用兒子的名字買房有更長遠的考慮。

  王先生:反正一直在傳聞,國家馬上要開始徵收遺産稅,所以我跟我愛人商量,將來買房子以孩子的名義買,將來給他省下一筆費用,雖然目前不知道費用有多少。

  在北京等大城市,由於房屋限購、貸款嚴格的條件,很多人將所購買的房屋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從而讓自己有機會可以按少一套房的標準去購買另外的房。也有從事商業經營的家長,面對生意失敗,資不抵債等風險,先給孩子留下以後生存和學習生活的資本,或是為了惡意逃避債務等目的,選擇將房産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為教育、為避稅、為買更多的房、為逃債……各種原因和理由,使得未成年人“被購房”、“被房主”的不在少數,但是法官提示,這樣做法律風險很多。

  張先生與李女士2009年花50多萬在北京房山買了一套房,登記在當時才3歲的兒子小雨名下,2011年兩人因感情不合到法院離婚,均將這套房列為夫妻共同財産要求法院予以分割,卻沒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劉倩:我們審理後認為,張先生與李女士在購買房屋時,自願將該房屋登記在兒子小雨的名下,應屬於民法中所規定的贈與行為。根據物權公示的原則,應將該房産認定為小雨的財産。依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張先生與李女士不得對該房産進行分割。最後法院判決,在小雨年滿十八周歲之前,該房屋暫由獲得小雨撫養權的一方代為管理。

  北京房山法院盧濤法官分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父母不得隨意處置,即使處置也要證明是基於未成年人的利益。

  盧濤:需要經過全體監護人一致同意,並且需要相關部門出具的孩子需要大額消費的證明,比如要出國留學或者得了重病需要手術費等等,還要公正機構對這些事實進行公證,只有這些條件都滿足了,家長才可以處理在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産。

  相反,孩子成年後私自將自己名下房屋抵押、出售,可能會給老人的居住、養老造成重大影響,但父母無可奈何。

  盧濤:如果父母認為這個房子是自己出錢買的,據此主張孩子出售、抵押行為無效,往往不受法院支持。

  法官還提示,依據法律規定,為規避債務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子女名下,通常法院將認定轉讓行為無效。 (記者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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