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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房産父母不得擅自處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0日 0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網-數字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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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王先生的兒子今年13歲,由於當時手頭有富餘的資金,王先生就想提前給孩子做一些長遠的打算,於是在前兩年買了一套120萬的房産登記在自己兒子的名下。今年5月,王先生又有了別的想法,需要用錢,可又無法在短時間內湊齊這麼多錢,就想用這套房子進行抵押貸款。但當王先生到銀行諮詢時卻碰了壁。銀行工作人員表示,為了投資用未成年子女房産做抵押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可能會導致抵押合同無效,所以銀行無法提供貸款。

  律師解析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且房産證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其産權人也只能屬於該未成年人。父母雖然是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除非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父母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産。

  何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舉例來説,未成年人出現重大疾病需要治療時,父母可以出售房産,但所得款項必須全部用於未成年人。否則,日後子女一旦提出異議,認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父母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王先生為兒子購房並登記在兒子名下,房子的所有權就屬於兒子,王先生雖為其監護人,但無權再行出售、抵押,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所以王先生還需要想想其他途徑。整理宋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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