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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合同補充協議藏貓膩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9: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天津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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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萬紅 通訊員王毅鵬 袁弘信)合同格式條款本應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大法寶,不過少數商家卻利用條款上可添加補充協議的“空子”,增加免責條款,侵害消費者。昨天,市工商局就對外曝光了一起由工商武清分局查處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目前,工商部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10000元的行政處罰。而這也是本市工商部門自3月底開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以來查處的首例案件。

  記者了解到,此次的侵權案件發生在天津某置業投資有限公司銷售其開發的商品房過程中。雖然該公司使用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但卻在該文本附件六“補充協議”第一條中增加了“如有變化不另行通知”的條款;在第三條中增加了免責依據“ A、出賣人執行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引起逾期交付。B、其他自然災害或意外事件引起逾期交付。C、在出賣人正常提交申請的情況下政府審批遲延”;在第八條中增加了“由於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政府行政命令發生變化直接導致的房屋設計變更,屬於不可抗力。出賣人應在變更確立後30日內書面告知買受人,但不承擔違約責任。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出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雙方權利義務仍按合同及本補充協議約定執行”的條款。

  市工商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之所以將這起案件公佈,就是希望消費者能夠在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時,仔細閱讀商家增加的補充協議條款,來更好地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萬紅 王毅鵬 袁弘信

熱詞:

  • 補充協議
  • 合同格式條款
  • 出賣人
  • 買受人
  • 案件
  • 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
  • 免責條款
  • 設計變更
  • 違約責任
  • 示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