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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高溫津貼不變不得變相充抵扣錢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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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9日消息:據《新聞晨報》報道,根據勞保部、全總等聯合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要求,上海于2007年7月曾制訂高溫季節津貼標準,即: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津貼標準每天不低於10元。2011年開始,考慮到物價上漲因素以及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大多為工資水平較低的一線職工等實際情況,為加強對職工的勞動保護,上海進一步提高了高溫季節津貼標準。並從有利於企業操作的角度出發,將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季節津貼,標準為每月200元。此標準適用於全市範圍內所有企業及其使用的勞動者。

  談育明指出,一些企業把夏季向職工發放綠豆湯、礦泉水和必須使用的防護用品也充作高溫津貼,這是不合理的,高溫工作現場的清涼飲料費用不能從職工中扣除,也不能折合現金抵消應發的高溫津貼。市總工會要求,企業在發放勞動保護性質的高溫季節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夏季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按照上海現有政策規定,如若企業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職工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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