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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安部:兩次容留他人吸毒將追刑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9日 0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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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昨天聯合發文,對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規定。其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等6種情況,將追究刑責。

  昨天,兩部門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全文共17條,包括了公安機關毒品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12種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其中,有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是新制定或者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補充修改完善的,如規定了容留他人吸毒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等。

  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三)》,持有兩種毒品的,將折算成海洛因後累計相加統計是否要追訴。目前我國共列管256種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現行刑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只明確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類毒品、大麻、可卡因、嗎啡、杜冷丁等10余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對於並未明確立案追訴標準的毒品,有條件折算為海洛因的,將參照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折算標準進行折算。

  《立案追訴標準(三)》明確,非法種植罌粟500株以上、大麻5000株以上、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抗拒剷除等6種情況,也將立案追訴。

  ■新聞背景

  容留他人吸毒罪出臺曲折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在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各地執法實踐和提出的建議而制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只要實施了容留吸毒行為即可定罪,但刑法同時也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可以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如《禁毒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紹買賣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多次研討後,多方認為對於容留他人吸毒行為應區分行為情節、後果,不宜一律作犯罪處理。因此《立案追訴標準(三)》將“容留他人吸毒”的具體情形作了區分,同時吸收、借鑒了《立案追訴標準(一)》中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規定的相關內容,列舉了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追訴的具體情形,從次數、“聚眾”的嚴重危害性、容留吸毒的對象(未成年人)以及主觀惡性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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