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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男子賣假藥被判刑 上訴稱有療效適用緩刑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8: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四川在線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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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線消息(夏旭東 四川在線記者 陳明玥)“我銷售的藥,雖然沒有取得許可,但是確實有一定療效。”對於被告人這樣的辯護,法院是否能採納?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銷售假藥案,裁定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據此,涉案兩被告人因銷售假藥受到法律嚴懲。

  2007年年初至2011年3月,宗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採取廣告、發傳單等方式,使用“曹明強”名義租用郵政局投遞部自取信箱,向全國20余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眾多中老年人銷售名為“哮喘寧膠囊”(生産企業、藥品批准文號均為虛構)的假藥。2007年底至2011年3月間,王某在明知宗某銷售的是假藥的情況下,幫助王某收取被害人匯至前述郵箱的購藥款 ,向被害人郵寄假藥。期間,二人銷售假藥共收取贓款達17萬餘元。案發後,宗某、王某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但稱所銷售的假藥雖確未取得生産、經營許可,但確實有一定的療效,甚至部分被害人都認可。

  成都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宗某、王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無藥品生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假藥,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綜合考慮宗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宗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一審宣判後,王某認為自己應當適用緩刑,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度合法,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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