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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足額理賠後續治療費被免責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8日 12: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清遠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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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遠日報訊(記者卓小疇通訊員盤潤疇謝艷芬)在學校意外摔傷後,何某原已獲得保險限額的足額理賠。後因繼續治療産生了後續治療費,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為此繼續埋單?近日,清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爭議:出險理賠後,後續治療費能否在下年度的保險中得到賠償2009年,一家長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的小孩何某購買了學生、幼兒平安保險。其中,附加住院醫療保障保險限額為5000元,保險期限自2009年10月26日至2010年10月25日。2010年5月17日,何某在校摔傷,導致右鎖骨骨折,需住院治療,並進行了右鎖骨鋼板內固定手術。出院後,保險公司依據何某的索賠申請向其賠償5000元。2010年,何某續保,保險期限為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10月9日。2011年7月16日,何某就上次摔傷做的固定手術到醫院進行右鎖骨鋼板拆除手術,花費醫療費5790.50元。何某家長認為,拆除鋼板費用屬於新購買的保險賠償範圍,但保險公司以對何某的意外傷害已在2009年度購買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完畢,再次要求賠償沒有依據為由,拒絕賠付。該家長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判決:缺乏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何某于2010年5月17日發生人身傷害損失,保險公司作出5000元的足額賠償。後來,何某在醫院進行的右鎖骨鋼板拆除手術所産生的醫療費用,是因其在2010年購買保險前已經發生的傷害,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保險定義。何某家長在保險公司已按約定向其作出足額賠償後,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要求保險公司在後一年度的保險額度內作出賠償,缺乏法律依據。據此,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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