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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僅“勒令整改”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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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華社披露了廣東東莞市光明中學教師“被兼職售樓”,以及在課堂上向學生發放售樓傳單和優惠券問題。

  記者追蹤發現,此事已過一週,聲稱“當即介入調查”的東莞市教育局,其調查結果竟然是“不能確定老師是否向學生發放”,處理意見僅僅是“勒令整改”,以及撤走擺放在學校傳達室的相關推銷資料。

  專家指出,東莞市教育局這一做法恐怕難以向公眾交待。該教育局對記者表示,將重啟調查工作。

  回復“模棱兩可”、問責“不痛不癢”,有關部門如何杜絕此類事再次發生?

  根據東莞市教育局民辦教育管理科給記者的回復,到目前,該教育局能證實的是,光明中學在學校範圍內把地産商參與團購樓盤的宣傳資料放在學校的門衛室、學校宣傳欄等地方。確有一些教師參與看房、學校也組織過銷售人員到學校講解樓盤。

  該教育局表示,已告知光明中學違反“有關規定”,並對光明中學作出整改要求:撤走一切相關宣傳資料,不得向學生發放售樓傳單和優惠券,在教育活動中不得出現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行為,以及針對此次事件,要做出深刻檢討。

  而對於教師調課看房是強迫還是自願、宣傳品是教師在課堂上派發的還是學生自己在放置地拿的問題,該教育局表示“還在調查中”。

  負責此事調查的教育局民管科負責人表示,可能由於調查者身份特殊,導致一些學生對這些關鍵問題“避而不談”。

  然而,記者23日再次來到光明中學,單獨詢問該校多名初中、高中學生,得到的答案基本一致:幾週前,班主任在教室裏向每個學生發了售樓傳單。

  據了解,教育部2001年就曾發出緊急通知,強調對擅自組織中小學師生參加與教育教學無關的社會活動的學校要嚴肅處理,同時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義務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當地的法律和教育專家認為,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是懲處措施不力,難以制止此類違法違規的行為。

  廣東省督學、民進廣東省委教育工委主任李偉成説,光明中學的違法事實很清楚,但是“教育部門也就是出來表態、批評、警告一下,並沒有任何處罰。”

  東莞市教育局副局長王任槐對記者表示,此前本局民辦教育管理科的調查在效率、方式和結果上存在問題,對此將重啟調查,並儘快公佈結果。如果查實學校存在違法違規情況,將以通報批評、追究校長責任等方式處理。

  新華社記者 烏夢達 鄭天虹

  (新華社廣州5月24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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