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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廉租房管理細則出臺 騙租金補貼者5年內不得申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1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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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5月25日消息:據《新聞晚報》報道,享受廉租住房的租金配租保障,可不是一件“一勞永逸”的事情。記者昨天從上海市房管局印發的一份 《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中了解到,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的第4個月內,申請戶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復核。經復核,申請戶不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及時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根據《細則(試行)》的精神,申請戶簽訂租金配租補貼意向書、簽收《住房出租人告知書》後,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自行租賃住房。申請戶在6個月內未自行租賃住房、簽訂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的,視為自願放棄廉租住房資格,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當登出其登錄證明,申請戶自登出登錄證明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廉租住房。

  《細則(試行)》還指出,申請戶在租金配租期間,發生增加住房、家庭遷離本市、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待遇等情況的,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申報變動情況。不及時申報的,住房保障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就復核及退出的具體步驟,《細則(試行)》明確,租賃補貼協議期滿前的第4個月內,申請戶應當按照本市廉租住房復核辦法的有關規定申報復核。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自願退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機構應當在租金補貼協議期滿後,停止發放租金補貼。

  對於配租期間違規行為的認定,記者從《細則(試行)》中獲悉,申請戶在租金配租期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規行為——

  與住房出租方簽訂虛假租賃合同,騙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將租賃住房轉租或者轉借的;將租賃住房作為非居住住房使用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租賃住房內居住的;租賃合同提前終止後,未在規定時限內告知區(縣)住房保障機構的;租賃合同終止後,未按規定再次簽訂租賃合同的;未按規定申報有關信息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據《細則(試行)》,對發生違規行為的申請戶及其住房出租人,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處分,並在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中予以約定:當面訓誡,限期改正;中止發放租金補貼;在適當範圍通報其違規行為;解除租賃補貼協議,停止發放租賃補貼並責令退還違規領取的租金補貼;取消申請戶5年內申請本市各類住房保障的資格;記錄不良信用信息,並按規定納入上海市社會信用聯合徵信系統,供有關社會主體依法查詢使用;拒不服從的,通過司法途徑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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