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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擬加強對評級機構立法監管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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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路透社報道,歐盟理事會常駐代表委員會日前針對《對評級機構的立法建議》統一了立場,授權歐盟輪值主席國就此與歐洲議會舉行談判,以在歐洲議會通過該立法建議。

  該立法建議旨在打破當前由穆迪、標普、惠譽三大美資評級機構在評級領域形成的壟斷,使評級方法和過程透明化,減少投資者對評級機構的過度依賴。根據該立法建議,評級機構違反規則的行為將被處以罰款。

  歐盟委員會最初于2011年11月15日提出《對評級機構的立法建議》。根據該立法建議,金融機構在評估資本金水平時,需自行進行風險評估,不能依賴評級機構。建議同時要求監管者在執行監管和發佈指令時,也不能只依賴評級機構的評估結果。為穩定主權債券市場,該建議要求評級機構每6個月對評級進行一次重新評估,而非目前的12個月;評級結果須在休市後至開市前一小時內公佈;同時,評級機構需在公開主權評級報告前,提前24小時知會被評級國家,並提供評級的計算方法、關鍵事實等數據,被評級國家可針對其中的事實錯誤作出回應。

  為減少評級機構在評級過程中的利益衝突,歐盟在《對評級機構的立法建議》中限制了各評級機構股份的交叉持有,即在一家評級機構擁有5%或以上股份者對另一家評級機構的投資不能超過其股份的5%。

  此外,歐盟理事會還建議對評級機構引入“強制輪換制”,即強制債券發行方每4年輪換評級機構。(陳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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