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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量罰有了“度量尺”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6日 0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今日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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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高麗莎

  早報訊 日前,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規定》以及行政處罰量罰的17個標準,並將於6月1日起施行。這標誌著杭州市工商局歷經7年的努力,形成了涵蓋工商行政執法領域90%的行政處罰事項涉及31個行政處罰的細化規定。

  據了解,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結合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等因素,在職權範圍內選擇是否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的權限。

  以《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為例:工商機關對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甚至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説在執法時,執法人員有最低限到最上限10倍之間的裁量權,在規定範圍內的處罰都是合法的。但差距這麼大,該怎樣執法才能體現公正?

  為此,杭州市工商局于近日出臺的細化規定以及行政處罰量罰的17個標準,把行政處罰的彈性條款細化為具體的實施細則,把處罰依據由彈性變為剛性,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更加科學、合理、規範。

  此次細化規定的出臺對於各類市場主體在日常經營中涉及行政處罰的行為設定了量化標準,其中包括違反公司登記管理規定、違反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違反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規定、違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等行為的處罰基本標準;同時針對特定行業,如特殊標誌等違法使用行為、仲介機構違法行為、違法從事郵政業務行為、軍服經營違法行為等進行了量化裁定;細化規定還對近年來涉及民生、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的如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違法行為、“傍名牌”不正當競爭行為、傳銷行為、銷售農藥殘留超標蔬菜行為設定了處罰的基本標準。

  此外,細化規定不僅對違法金額進行分段,有些更是依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及內容多少造成的影響大小來“量刑”,將處罰依據、處罰種類、處罰幅度一一進行細化,規定了應用具體的“死標準”、“硬杠杠”,使執法人員行政處罰裁量“零自由”。

  據杭州市工商局法規處介紹,細化規定一個最基本的特點是規定了基本罰款額,如細化規定基本罰款額標準為罰款5萬元的,儘管法律設定最高罰款為10萬元,行政相對人沒有相應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形的,執法單位或者執法人員無權提高或者減少罰款額。也就是説罰多少是有標準的,不是執法人員可以任意裁量的。對於仍有一些自由裁量權空間的處罰,嚴格進行控制,第一要進行集體討論,不由個人説了算;第二對裁量幅度予以限制,超過幅度的,實行市局審批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造成地區間的不平衡,即不同的辦案單位對相同違法行為且情節基本相同案件所處的處罰出現較大差異。

  作者:高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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