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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出臺航道法加強航道保護 禁止在航道內水産養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2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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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24日電(記者陳菲)為規範和加強航道建設、保護和管理,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促進水路運輸發展,交通運輸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草案)(徵求意見稿)》。24日,徵求意見稿在中國法制信息網開始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稿規定,禁止進行下列五類侵佔、破壞、損害航道的活動:在航道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進行水産養殖;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在過船設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過船建築物正常運行的活動;從事危害過船建築物、航運樞紐、整治建築物、航標等航道設施安全的活動;其他侵佔、破壞、損害航道的活動。

  同時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取土不得損害航道通行條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航道保護範圍內的採砂、取土活動,應當徵得航道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同意。

  徵求意見稿要求,開發、利用航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遵循綜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原則,服從防洪總體安排,統籌兼顧供水、發電、漁業等需求,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同時要求,具有發電功能的航運樞紐,其發電收益應當部分用於航道建設和養護。

  進行航道建設不得危及依法建設的水工程、跨河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安全。因航道建設活動損壞上述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予以修復或者依法賠償。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其中規定與航道有關的工程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相關建設單位停止相關建設活動,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此外,還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取土損害航道通行條件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等等。

熱詞:

  • 航道建設
  • 水産養殖
  • 跨河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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