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我國擬規定在航道內採砂最高可罰款30萬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4日 20: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東方網5月24日消息: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法制辦今日全文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取土損害航道通行條件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徵求意見稿擬規定,在航道上建設橋梁等建築物,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要求設置航標等安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在航道內設置固定漁具、種植水生植物或者進行水産養殖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消除影響,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徵求意見稿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二)在過船設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調度區內從事貨物裝卸、水上加油、船舶維修、捕魚等影響過船建築物正常運行的活動;

  (三)從事危害過船建築物、航運樞紐、整治建築物、航標等航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其他侵佔、破壞、損害航道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指出,與航道有關的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未及時清除對航道通航條件有影響的臨時設施或者殘留物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仍未清除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徵求意見稿強調,在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採砂、取土損害航道通行條件的,由航道管理機構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詞:

  • 採砂
  • 航道管理
  • 航道通航條件
  • 罰款
  • 建設單位
  • 徵求意見稿
  • 停止侵害
  • 責令改正
  • 過船建築物
  • 種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