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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規範二手樓交易 代理租售均需提供實用面積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3日 13: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港澳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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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5月23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繼監管一手樓銷售之後,港府對二手樓銷售亦將實施實用面積銷售的監管,規定地産代理于銷售及出租二手樓時,無論張貼廣告或口頭推介,均須提供實用面積,違規最多罰款30萬元及“釘牌”。新例明年起實施,但業主自讓盤則獲豁免。業內認為,實用面積由於有統一規範,有助減少誤導,便利買家貨比貨。

  為糾正過去二手物業建築面積各自表述的歪風,全面採用實用面積已成為大勢所趨,地産代理監管局(地監局)亦助推一把,昨日公佈有關提供二手住宅物業面積的執業通告,成為日後淘汰建築面積的“前奏”。新執業通告要求,地産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物業發出的廣告宣傳及向客戶提供物業樓面面積的數據時,必須提供有關物業的實用面積。而就廣告中實用面積字體的大細亦有規範,不可比建築面積的字體小。

  通告指,地産代理于執業通告實施後亦可提供建築面積數據,但必須以實用面積為計價基礎,地監局並會提供半年的適應期給業界準備,執業通告明年1月1日才正式實施。但對於何時過渡至只限使用實用面積,地監局沒有就此定下時間表,指須視乎公眾的適應情況而定。

  地監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梁永祥昨表示,過去市場一直沿用建築面積,但卻一直沒有統一標準,反觀2008年開始實用面積有了統一定義,能為消費者提供一個較清晰及客觀的準則,配合政府推動立法規定一手住宅物業須劃一採用實用面積,二手住宅物業最終也必須採用同一標準。

  至於實用面積的取得渠道,港府只會承認差餉物業估價署(差估署),或土地註冊處註冊的首次轉讓買賣協議(首次協議)中述明的實用面積,除非該物業實用面積並不能從上述兩個途徑取得(如村屋等),才可提供建築面積或其他樓面數據。

  不過,由於該局今次亦未禁止于廣告的表述上提供建築面積資料,被市場質疑留了尾巴。梁永祥繼續解釋,即使差估署與土地註冊處所取得的實用面積有所不同,由於兩者均為地監局所認可的實用面積來源,代理可隨意選用其中一個作表述,強調兩者面積的差距非常細微。

  他舉例説,當地産廣告中的實用面積表述有誤導時,一般而言是由發出該廣告的代理行受到懲罰,而代理個人與買家之間的表達或填表格時出現誤導,則由該名代理個人接受處分。此外,即使網上廣告亦受監管。但業主自讓盤,則獲豁免,可以不提供實用面積。

  據地監局數據顯示,2009年至去年,相關部門分別收到19、14及11宗有關建築面積資料涉誤導的投訴,而年初至今則收到一宗投訴個案。未來數月,地監局會推動相關公眾教育,包括宣傳廣告,以及透過進修課程協助業界了解。

  地監局規管及法律總監劉淑棻補充,日後會隨機抽察作出監管,若發現代理違規,最嚴重的處分是撤銷牌照,而罰款最高為30萬元。被指罰則過輕,梁永祥強調,以往對實用面積的表述並未規範,亦未明文強制公佈相關資料,今次執業通告有法律基礎,最高罰則為吊銷牌照,認為已具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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