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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全面推行“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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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案件依法提請本院審委會討論,當事人享有對本院上述審委會委員申請回避的權利,合議庭在將案件提交審委會討論前依法定程序對回避申請及時作出處理。”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饒清在開庭時告知當事人李某。據了解,該院近期已正式發文全面推行“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

  事前向當事人宣佈審委名單

  近日,筆者從廣東高院了解到,該院的“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規定,案件在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合議庭應向當事人宣佈審委會委員名單,並詢問當事人是否對審委會委員申請回避。

  “公開是為了更公正。”廣東高院常務副院長陳華傑告訴筆者,按照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可以申請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法官回避,但對於審委會委員的回避問題則沒有明文規定。審委會是法院最高的審判組織,對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的結果具有最終決定權,倘若不給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因此,廣東高院審委會推行“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就是要讓審委會委員直面公眾,接受監督。

  審委成員五種情形應自行回避

  筆者從廣東高院制定的《關於完善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了解到,審判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姓名及履行職務有關的信息,應當通過廣東法院網或其他方式對外公開,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合議庭應當書面向當事人公開審判委員會名單,並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辦法”同時對審委會委員主動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情形及程序,當事人回避申請的審查方式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辦法”規定了“如審委會委員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與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及“與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等五種情形之一的,審委會委員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辦法”同時規定,申請人申請回避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對於申請回避的相關審委會委員,“辦法”則規定: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之前,合議庭應當對審委會委員或者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審委會委員的回避則由院長決定,院長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

  “今年,我們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審委會委員回避制度’。”廣東高院審管辦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廣東高院將推出“建立審判指導意見的備案審查制度”、“以適當方式公佈審判指導意見”等舉措,深化審委會工作制度改革。(戎明昌 林曄晗 馮馨瑩 李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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