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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建議將律所專項法律意見書作為上市環保核查必備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政府法治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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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郄建榮

  上市環保核查制度的實施,對於促進重污染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項制度卻引起了律師的質疑。

  近日,北京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環境資源與能源法專業委員會創始委員夏軍向證監會等發出請求報告和建議書,指出上市環保核查制度“在制度定位、法律依據和操作程序上都存在嚴重問題”。請求環保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將律師事務所出具環保核查專項法律意見書,作為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申請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的必備條件。

  夏軍介紹,2001年特別是2007年以來,環保部及其前身原國家環保總局和證監會聯合發佈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關於進一步規範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關於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等。

  “這一系列的制度設計,把核準證券發行交易的一部分職能剝離分出,設立新類型的環保行政許可,作為證監行政許可尤其是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前置程序。”夏軍認為,上市環保核查的開展,對於促進重污染企業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這項工作存在問題,不僅是以規範性文件違法增設變相的行政許可,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而且也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尤其缺乏確保公眾參與的有效程序機制,欠缺律師事務所法律意見書的制衡。他認為,這些問題致使環保核查工作流於形式,導致公權力在環保領域被濫用。

  夏軍説,目前,環保核查由環保部門下屬的技術服務單位一家包攬,以核查技術報告代替法律意見書,導致了一個“怪現象”,即“輕污染無污染的企業申請股票首發或增發,證監會要求律師出具發行人環保守法審查意見,而重污染行業的企業卻不需要律師環保核查法律意見書。

  夏軍在建議書中提出,上市環保核查制度應“從部門壟斷走向市場開放,從封閉運作走向透明互動,從一家獨攬走向多元制衡,從臨時檢查變為定期評估,從行政許可變為行政指導,從行政措施變為法律手段。”他認為環保部應取消臨時性許可性的環保核查,將環保核查與證券發行交易審批脫鉤。同時,制定必要的法規,引導企業委託獨立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環境守法狀況定期核查評估,維護投資者和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

  夏軍建議,證監會應廢止《關於重污染行業生産經營公司IPO申請申報文件的通知》,修改《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9號》,將環境審計師事務所(環境技術服務公司)、律師事務所、保薦機構的專項意見書,作為發行人和上市公司遵守環保法律法規的證明文件;律師出具環保核查專項法律意見書,要作為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申請上市、再融資、重大資産重組的必備條件。

  “環保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和證明,不能當作企業的‘免檢證書’,必須由仲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和合法性審查;對公眾提出的質疑和意見,要充分回應、認真反饋、審慎處理。”夏軍認為。

  本報北京5月21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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