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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通報律師事務所IPO證券法律業務突出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25日 2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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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證監會網站發佈的全文:

  山東證監局對在轄區從事IPO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提出輔導監管要求

  為進一步提高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IPO的執業質量,充分發揮其在企業發行上市工作中的核查和把關作用,近期,山東證監局匯總分析了部分從事IPO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並針對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要求,下發了《關於進一步提高律師事務所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業務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在轄區從事IPO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提出輔導監管要求。

  從匯總分析情況來看,部分律師事務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未合理運用查驗方法,核查驗證不充分;未充分説明公司存在的風險和問題,法律意見不審慎;未有效實施質量控製程序,內控制度執行不力;未及時整理查驗記錄等資料,工作底稿不完整。這些問題的出現,既暴露了部分律師事務所“重業務承攬,輕核查驗證”、“重書面審查,輕實地走訪”、“重報告編制,輕內部復核”等未勤勉盡責的執業情況,也對企業發行上市帶來消極不利影響。

  《通知》針對律師事務所執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監管要求。一是合理運用查驗方法。在有關查驗方法不能實現驗證目的時,律師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評判,以確定是否採取替代的查驗方法;對於從不同來源獲取的證據或者通過不同查驗方式獲取的證據內容不一致的情形,律師應當追加必要的程序查證。二是審慎出具法律意見。律師應當履行法律專業人士特別的注意義務,並擬訂具體方式和措施予以落實;在查驗範圍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取得應有證據的情況下,律師應當在法律意見中充分揭示其對相關事項的影響程度及風險。三是強化內部業務質量控制。律師事務所應當進一步健全業務質量和執業風險控制機制,加強對執業律師和項目的管理,加大對法律意見書的復核力度;律師在進行查驗前,應當編制查驗計劃並根據業務的進展情況對其予以適當調整。四是認真編制工作底稿。律師應當歸類整理查驗過程中形成的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形成記錄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應當內容真實、完整,由律師事務所指派的律師簽名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

  《通知》明確我局將加大對律師事務所執業情況的監管力度,對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相關義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指派的律師,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對律師、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未按照要求改正所存在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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