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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公開”能監督國企職務消費嗎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0日 10: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青年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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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和國務院國資委聯合發佈《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了規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的“12條禁令”。

  近年來,國有企業由於其所具有的龐大資源、鉅額利潤而成為腐敗問題的多發區。中石化原總經理、董事長陳同海貪污案曾鬧得沸沸颺颺。光明集團創始人、前董事長馮永明也曾因貪污7.9億元而成為負面典型。

  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表示,從國家制度層面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進行規範,意義重大。但是,要把“12條禁令”真正落到實處,難度很大。

  “目前,國企職務消費中‘一把手現象’廣泛存在,其權力缺乏制約。”他説,“應當建立極為細化的標準,比如應明確什麼樣的部門、職務消費標準是什麼,一旦超標就是違法,沒有緩衝地帶。對於違規者,必須第一時間凍結和監控其賬戶。”

  對於此次出臺的“12條禁令”,媒體評論員翟春陽則認為,懲戒力度仍應加大。

  “《辦法》中列舉的12種情形,有7種情形都屬於侵佔、貪污行為。我認為,這類行為涉嫌犯罪,將其列為‘違紀違規’力度有些輕。”翟春陽説,“禁令”出臺的實質性意義還有待觀察。“法規出臺的意義,不在於禁止了什麼,而在於如何發現被禁止的行為並給予處罰。”

  此前,多位學者曾表示,與政府官員公務消費相似,國有企業職務消費氾濫,根源也在於對權力、財務監管不透明。對此,近日出臺的《辦法》中規定: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然而,翟春陽並不認同這條細則。

  “這樣的公開,看上去更像是‘內部監督’。要讓監督發揮作用,必須依靠外部力量,向全社會公開企業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可以除外,但職務消費不應屬於這一范疇。”他説。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表示,目前國企的角色更像是“行政性壟斷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等監督機構即使存在,大多也形同虛設。“企業‘一把手’權力過大、缺乏監督。因此,應當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步伐、讓權責界定更加明晰。”他説。

  “技術手段的提升不能代替制度的改進。國企職務消費屢禁不止有很多制度原因。比如,以職務之便吃喝、旅遊消費是不合法的,但因為工作原因招待、考察則是合法的,兩者間其實很難區分。”翟春陽説,“引入類似公務卡結算、職務消費貨幣化等措施,仍然屬於技術手段。如果不在信息公開、權力監督上進行制度改革,作用將很有限。”

  目前,從國企産權改革、董事會制度的引入,到加大市場化步伐等,讓國有企業的鉅額資金雁過留痕、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是公眾的普遍呼聲。“國有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無論是在投資、決策還是在資金動用上出現問題,都應由具體責任人出面承擔,而不是在追求經濟效益時強調其市場角色、在追求行政待遇時又強調其國有角色。”竹立家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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