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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投保局:實行除權除息制度是基於市場公平原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股票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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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5月18日電 (記者 楊迪 楊波 楊曦)今日,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針對廣大投資者關注的“市場擴容”、“新三板”、“T+0制度”、“上市公司分紅除權除息”等八大方面的熱點問題進行了回應。

  對於投資者關心的“上市公司分紅除權除息問題”,證監會投保局表示,實行除權除息制度,是基於市場公平原則,除權除息日前後股票內含有的股東權益是不同的,從除權除息日起,新持有分紅公司股票的股東不享有上次的分紅權利。上市公司分紅後,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理論價值有所減少,這一變化應當體現在股票價格變動中。以下為證監會回復網友全文:

  問:現金分紅和送股分紅,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分紅形式。送股分紅,是因為公司股票總量增加了,權益又不能相應增加,當然需要除權處理,進而引起單價變化。而現金分紅,公司股票總量未變,每股權益數未變。只需按分紅標準分配(包括代扣稅)就行了,根本不存在衝減單價、進而衝減市值的問題。建議廢除現金分紅除息的規定,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來源:投資者來信)

  答:上市公司分紅本身是一種財富轉移,而不是財富創造,因此投資者在獲得紅利的同時股價出現下調是完全正常的。上市公司分紅一般有送股分紅和現金分紅兩種。當上市公司送股分紅時需要對股價進行除權,現金分紅時需要對股價進行除息。分紅對象為權益登記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東。滬深證券交易所在除權除息日開市前,以該股前日收盤價為基準計算出該股的除權除息價,作為該股當日開盤的參考價。

  實行除權除息制度,是基於市場公平原則。除權除息日前後股票內含有的股東權益是不同的,從除權除息日起,新持有分紅公司股票的股東不享有上次的分紅權利。上市公司分紅後,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理論價值有所減少,這一變化應當體現在股票價格變動中。目前滬深證券交易所有關除權除息制度統籌考慮了除權除息後買入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利益,這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而不是侵犯。

  例如,某上市公司股本1億股,每股市價20元,每股盈利2元。若公司以未分配利潤向全體股東按每1股送1股的比例分紅,則分紅後企業的理論價值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但總股本增加到2億股,也就是説送股後的2股相當於此前的1股所代表的企業價值,每股盈利變為1元,其市價應除權,相應調整為10元。如果公司每股發放1元的現金紅利,那麼實施現金紅利後,每股實際價值減少1元,其市價應除息,相應調整為19元。同時,除權除息所形成的價格只是作為除權除息日當天該股開盤的參考價,如果投資者看好該股,委託價高於除權除息價,經集合競價産生的實際開盤價就會高於除權除息價,反之亦然。除權除息日市場的實際交易股票價格則由股票內在價值和買賣雙方的供求等多種因素決定的,因此就會出現“填權”、“填息”和“貼權”、“貼息”的情況。可見,除權除息價並不一定就是投資者當日實際買賣該股的價格,因此不會影響投資者的收益。

  此外,從境外證券市場情況看,紐約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和香港證券交易所等均對上市公司分紅後的股價作除權除息處理,其處理方式與滬深交易所相同,即除息價=前收盤價-每股現金紅利,除權價=前收盤價(1+每股送股率)。

熱詞:

  • 證監會
  • 送股率
  • 市場擴容
  • 上市公司
  • 公平原則
  • 除權除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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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票
  • 除權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