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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夏季高溫津貼由每人每天6~12元上調為10~20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12: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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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網訊(記者史傳芝報道)今年,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提高,由去年的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6元至12元,調整到每人每天10元至20元。

  5月17日,記者從新疆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該廳與衛生、安監、工會四部門已聯合下發了《關於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標準的調整,綜合考慮了自治區的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10元至20元的標準區間內,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但是各地確定的本地區高溫津貼標準,必須在接到通知10個工作日內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企業高溫津貼支付,仍按以前的要求執行。即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就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氣溫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為準。

  同樣的,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也不能因為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據悉,自治區夏季高溫津貼制度于2010年6月建立。對用人單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管理,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安監、工會等部門依據職責實施,勞動者工作環境符合領取高溫津貼條件,可向用人單位要求,遭拒的,可向相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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