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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上調高溫津貼標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8日 09:2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疆都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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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高溫津貼的最高標準比以前提高8元,調整後的標準自5月11日起開始執行

  新疆都市報訊(記者李敏燕報道)仲夏雖然還未到,但新疆已提前給即將在高溫下作業的勞動者送上了一劑“降溫藥”——調高高溫津貼標準。

  5月17日,新疆都市報記者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在綜合考慮我區經濟發展、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等情況的基礎上,我區決定調整夏季高溫津貼標準:企業在職職工高溫津貼發放標準由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天按6—12元標準發放調整為每人每天按10—20元標準發放。各地可在該標準區間內,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本地區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調整後的高溫津貼標準自5月11日起開始執行。

  我區夏季高溫津貼制度是2010年6月建立的。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以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佈的為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同時,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勞動強度和作息時間,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單位不是給職工發了高溫津貼就可以了事了,還應在每年夏季高溫期間,視高溫天氣情況向職工免費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同時,要落實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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