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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1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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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北京5月17日電 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財政部、文化部日前聯合製定辦法,要求規範和加強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根據辦法,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設立,專項用於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管理和保護。專項資金按照開支範圍分為組織管理費和保護補助費:組織管理費是指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和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規劃編制、調查研究、宣傳出版、培訓、數據庫建設、諮詢支出等;保護補助費是指補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調查、記錄、保存、研究、傳承、傳播等保護性活動發生的支出。

  辦法要求,用專項資金購置的固定資産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的固定資産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

  兩部門強調,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弄虛作假申報專項資金的;擅自變更項目實施內容的;截留、挪用和擠佔專項資金的;因管理不善,給國家財産造成損失和浪費的,財政部和文化部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專項資金等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文化部2006年印發的《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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