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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約,請付補償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7日 04: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青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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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近日裁決的多起案例顯示,勞動合同期滿如用人單位不續約,勞動者可獲補償金。

  幾年前,李某應聘至島城某企業任車間操作工,勞動合同每年簽一次,連續簽訂了七年。在第七年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所在公司通知李某,合同期滿後將不再續簽。隨後,公司終止了雙方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李某此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9800元。

  仲裁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應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提出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否則就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前,法律對此並無規定。故裁決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請求。

  “這是一起勞動合同終止是否應支付經濟補償和如何確定經濟補償的年限的案件。”仲裁院有關人士介紹説,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雙方終止勞動關係的企業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但《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也不存在勞動者不同意續簽情形,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若用人單位在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前提下,提出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仲裁院有關人士介紹説,用人單位支付李某經濟補償的年限應當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至雙方勞動合同期滿之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報記者 賈 峰)

熱詞:

  • 續約
  • 勞動合同法
  • 合同期滿
  • 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
  • 李某
  • 仲裁院
  • 補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