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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僱員”也適用《勞動合同法》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8日 1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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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靜安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外勞動糾紛案。從日本來上海“打工”的美子小姐,被上海市某醫療中心聘為齒科助理。美子工作7年後合同到期,醫療中心通知美子不再續約,美子提出經濟補償金要求,醫療中心不肯支付,美子的要求得到了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的支持,醫療中心不服仲裁裁決,故而引起訴訟。日前,上海靜安區法院一審判決該醫療中心須支付美子小姐經濟補償金44894元。

  2004年8月下旬,美子來到上海進入某醫療中心工作,雙方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09年 8月 1日至 2011年 7月 31日。 2011年7月27日,醫療中心向美子送達了《工作合同不再續簽通知書》,載明雙方合同於2011年7月31日到期,醫療中心將不再與美子續簽。 2011年10月中旬,美子向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該醫療中心給付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44894元;未提前2個月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替代通知金20396元。2011年12月上旬,仲裁委裁決支持美子的第一項訴求,由該醫療中心向美子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44894元。

  醫療中心不服勞動仲裁委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稱,雙方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截至2011年7月31日,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前解除需要兩個月通知期,但未約定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通知,也未約定到期不續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011年7月27日,醫療中心通知美子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約,對勞動人事仲裁裁定給付美子經濟補償金44894元不認同,請求法院判令不予支持裁決錢款。醫療中心表示,按照我國現有政策和法律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只享有基本的勞動權利保障,除此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而雙方在勞動合同中,並未有終止勞動合同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故不同意支付上述錢款。

  法庭上美子辯稱,雖然合同沒有到期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但按照中國的《勞動合同法》,該醫療中心應該支付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經濟補償金。美子還認為,勞動合同法效力高於外國人就業的規定,且未排除外國人,故應按勞動合同法給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審理認為,首先, 《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外國人不適用該法;其次,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規定了用人單位支付所聘用外國人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及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還規定了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 《勞動法》和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法院認為,從上述條文可見,該規定並非如該醫療中心所述,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除了雙方約定以及基本勞動權利保障之外,不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中爭議處理依據雖未包括《勞動合同法》,但該規定出臺的日期是1996年,當時 《勞動合同法》並未頒布。而從該規定制定的精神理解,既然規定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 《勞動法》的規定處理,那麼作為實體法的《勞動合同法》在頒布實施後予以適用並無不妥。法院遂一審判決醫療中心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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