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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約定,末位淘汰法不容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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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申東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興慶區一家貿易公司任職的王力這幾天怎麼也高興不起來,因為公司每半年會對銷售人員進行一次績效排名,由於健康原因王力已連續3次考核倒數第一,公司規定連續3次考核排名最後,將不再續約。王力無奈地告訴記者:“我擔心自己被辭退,丟了飯碗,更損了面子。在原單位考核末位也會影響到今後的應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無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以工作業績排在末位為由,提前解聘員工。我國勞動法也規定,企業對於績效不佳的員工,如果是因為不能勝任工作,可以採取調整工作崗位或進行培訓的辦法解決;經調整工作崗位或培訓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才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北方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幽深認為,用人單位實行末位淘汰激勵制度,還需謹慎。他建議,制定這項制度必須注重程序要求,在制定過程中要強調職工的參與程序,只有廣泛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在全體職工過半數通過之後才可能生效,達成一致的制度文本必須經過公示程序。對員工來説,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末位淘汰糾紛,應注意收集自己“勝任工作”的相關證據,並及時到勞動仲裁部門或法院諮詢求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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