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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佈十大民生案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7: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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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省高院公佈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內容涉及房屋買賣、物業、民間借貸等社會熱點話題。其中,位居榜首的借款糾紛一案,從司法實踐上明確了婚姻期間的債務,如果沒有經夫妻共同協商且債務未用於家庭生活,將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前3天借款50萬元

  法院判決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案情:2011年3月18日,祿某向周某借款50萬元。3天后祿某與妻子戚某離婚。後祿某未歸還借款,周某便到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祿某、戚某共同歸還50萬元。

  點評:結合《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法院認為祿某向周某借款數額較大,已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沒有證據表明祿某借款得到了戚某的同意;祿某在借款前頻繁出入境、借款後三天后雙方即離婚,該筆借款根本未用於家庭生活。法院遂判決,祿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歸還周某借款50萬元,駁回周某要求戚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

  管理不善延誤救火時機

  物業賠付近8萬元

  案情:2010年5月3日,原告陸某家中發生火災。消防車輛趕到小區時,由於小區主幹道一側停滿轎車,另一側僅能通過小型車輛,消防車無法通過,消防人員只能鋪設數百米消防軟管,由於管道過長、水壓不夠,未能及時、有效地控制火勢,火災蔓延到陸某的鄰居家中。陸某家因火災損失近24萬元。隨後公安消防大隊因該小區消防通道被佔用,給予某物業公司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點評:本案焦點在於對小區物業管理職能的理解,雖然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到了“小區內業主車輛停放有序、保障小區內道路通暢”的約定內容,但忽視了“確保消防車通道不得堵塞”這一消防安全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最終判決物業公司承擔火災損失的30%,即賠償原告79839.30元。

  公司指令違反安全規程 職工有權説“不”

  案情:2008年3月24日,常州某公司生産部經理要求叉車工徐某將內燃叉車開到投料工的工作區域,將該區域地面上裝有上百公斤麵粉的鐵質貨架用叉車抬高,方便投料工取卸麵粉進行投料操作。徐某認為指令有違安全操作規程,且存在事故隱患,便拒絕服從。指令被第二次拒絕後,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開除徐某,徐某不服,最後訴至法院。

  點評:服從用人單位的工作指令是勞動者應承擔的義務,但必須以指令不違反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産規程,不會導致安全事故為前提。法院經查閱確認該公司的指令違反了內燃叉車安全操作規程,最終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遂判決該公司支付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萬多元。本報記者 顧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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