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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控煙條例31日起施行 4類場所室內外全禁煙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6日 12: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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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網訊:天津市人大常委會15日召開實施《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動員會。記者從會上獲悉,《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于5月31日起施行,4類場所室內外全面禁煙。

  4類場所全面禁吸煙

  條例規定,4類場所室內外區域全面禁止吸煙:(一)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三)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四)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同時,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捲煙等煙草製品。

  13類場所室內禁吸煙

  根據條例,13類場所室內區域禁止吸煙。(一)除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小學校及中等職業學校以外的,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二)除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以外的,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三)除兒童福利院以外的,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五)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六)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八)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九)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十)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十一)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十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臺等室內區域;(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及區域。

  控煙場所吸煙不聽勸將受罰

  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可以設置吸煙室,並且規定吸煙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置明顯標誌。這些場所的吸煙室以外室內區域是禁止吸煙的。未設置吸煙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也是禁止吸煙的。條例明確規定了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有4項職責,一是建立禁止吸煙管理制度,設置禁止吸煙檢查員,並做好禁止吸煙宣傳教育工作;二是在禁止吸煙區域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誌,公佈監管電話號碼;三是在禁止吸煙區域內不得設置煙缸等與吸煙有關的器具;四是對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條例,吸煙者違反了相關條例,任何人都可以對其吸煙行為進行勸阻。如果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區域吸煙而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如發生“阻礙控制吸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煙執法人員、禁止吸煙檢查員、勸阻吸煙的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三種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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