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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二手房交易仲介未必全“搞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7: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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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昨日對外發佈了二手房買賣糾紛處理的民生提醒。法院方面表示,近日受理的新類型和疑難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層出不窮,希望市民能多加注意買賣合同和仲介服務合同的細節,以免惹官司。

  案例一:賣家收了房款就失蹤

  王某與沈某簽訂合同約定:沈某將其所有的南城區銀湖新村現代經典花園的商品房出售給王某;王某同意承接沈某向銀行還貸的義務,除此以外還應支付沈某100000元。

  簽訂《轉讓合同書》後,王某按時付錢,但沈某卻沒有依約向王某交付房屋。因此王某訴至法院。王某在訴訟過程中告知法院,上述房屋因沈某的其他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最糟糕的是,被告沈某不知所終,甚至未到庭應訴,因此儘管王某勝訴,截至目前也未獲得賠款。

  法官提醒,買房前,買房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提供一份在房管局查詢的房屋登記查詢信息,如果待購房屬於賣家的夫妻共同財産,就應當由夫妻雙方一起簽署二手房買賣合同。

  倘若該二手房屬於小産權房,那雙方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

  案例二:貸款不達標賣家反悔

  孫某將位於南城區世紀城國際公館的商品房通過仲介公司出售給楊某。2009年9月8日,楊某與孫某、仲介公司三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及居間合同》,約定楊某購買孫某的上述房屋,轉讓價183萬元。

  隨後,楊某向孫某支付了定金5萬元。但擔保公司稱銀行的貸款條件可能不符合楊某的要求,因此楊某、孫某以及擔保公司只好到另一家銀行簽署了銀行貸款協議,但卻沒有再簽訂新的擔保服務合同。

  最後,楊某由於孫某不願意將涉案房屋賣給自己,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定金5萬元。

  法官表示,很多普通市民認為,只要通過仲介交易,仲介公司就會對整個二手房交易流程全部“搞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仲介只會協助買賣雙方進行二手房交易,但當買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仲介公司的義務也就完成了。

  法官提醒:

  針對二手房買賣糾紛多發的情形,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的柯法官特別提醒市民:

  一、仔細詢問仲介費用具體包括的服務內容。

  二、簽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合同時,與仲介公司協商清楚仲介費金額以及承擔問題。買賣雙方可以在簽合同時明確,在二手房交易無法進行的情況下,仲介費的具體金額以及如何承擔。

  三、對於帶租約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對於租約如何處理,以及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具體形式、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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