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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公民代理亂象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3: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政協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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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公民代理大量出現,並逐年上升。據統計,自2006年1月以來,福建光澤法院每年受理民商事案件600-700件,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約400-500件,其中委託公民代理人的近100-130件,佔全部代理案件的30%,有的公民一人全年代理民商事案件達30件。

  筆者調查發現,目前光澤縣的公民代理主要存在四個方面問題:

  一是缺乏有效管理,引發不良競爭。一些公民代理人私定收費標準、任意確定收費項目,又不承擔管理費用、稅費,使法律市場的嚴格準入制度受到破壞,甚至有律師、法律工作者、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公民身份代理案件,擾亂市場。他們表面不收費,卻以向被代理人報銷各種費用的形式變相收費。

  二是代理人濫用代理手段,阻礙法院處理案件。個別代理人為取得案源向當事人吹噓自己與法院有關係,提高當事人對訴訟結果的心理預期;公民代理多數實行風險收費,有的公民代理人為獲取高收益,不願在調解上讓步,造成調解難度加大;有的公民代理人為了重復收費,慫恿當事人上訴。由於訴訟技能和法律知識的欠缺,公民代理案件敗訴率較高,敗訴後推卸責任,指責法院裁判不公;個別公民代理人曲解法律,挑唆當事人非正常上訪,浪費司法資源,增加當事人訴累。

  三是個別老上訪戶利用公民代理牟取經濟利益,製造事端。個別老上訪戶憑藉與法院、政府機關打交道的經驗,逐漸演變為具有職業化傾向的公民代理人。他們鼓動當事人以相互串聯、非正常上訪、向媒體片面披露案情等手段,給審判施加壓力,謀取不正當利益。由於他們的介入,部分原本可調解的案件無法調解,成為信訪案件。

  為規範公民代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公民代理進行規範:明確公民代理人的範圍,應由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有關的社會團體、當事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擔任代理人。明確公民代理人的條件,如有一定的法律素養、品格優良,無違法犯罪記錄等;明確規定公民違法代理的責任,公民代理人從事有償訴訟代理,按非法經營行為追究法律責任,杜絕未取得執業律師資格和法律工作者資格的公民個人從事有償訴訟代理服務。(章惠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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