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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適當調整險資運用投資比例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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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機構可投資已上市交易無擔保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無擔保可轉債

  近日,中國保監會下發了《關於保險資金運用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在進一步放寬無擔保債券投資範圍的同時,對保險機構開展股權和不動産等投資業務過程中遇到的“障礙”和“疑惑”進一步進行了“疏浚”和釋疑。通知還特別強調,保監會將根據有關情況,適當調整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

  保監會在通知中明確將適時調整保險資金運用投資比例的同時,還特別強調,保險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投資比例規定。保監會將出臺《資金運用辦法》等規定中有待完善的業務規則。在相關規定出臺前,保險機構需辦理的事項,可報中國保監會研究處理。

  通知進一步放寬了無擔保債券的投資範圍,明確保險機構可以投資以簿記建檔方式公開發行的已上市交易的無擔保企業債、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商業銀行發行的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等債券。保險機構投資這些債券的發行方式,將納入《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中進一步調整和規範。

  雖然保險機構開展股權、不動産等投資渠道已經打開,但在實際操作中,保險機構仍感到投資進程多有不便。保監會在本次下發的通知中明確,保險公司開展股權、不動産、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和無擔保企業(公司)類債券等投資,償付能力和財務狀況應當滿足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或財務指標下降,不再符合規定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並不得新增投資。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的治理結構、償付能力、投資管理、風險控制等狀況,推進和加強分類監管。

  通知特別強調,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除重大股權投資外,其他股權投資,可按規定事後報告。

  通知還明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下屬保險公司開展股權和不動産投資業務,可以整合集團內部資源,在保險機構建立股權和不動産投資的專業團隊,由該專業團隊統一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支持。同一集團內部建立了專業團隊的保險公司,仍應當作為申報和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行投資、自擔風險,且要符合《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和《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産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的最基本要求。

  通知同時明確,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行或者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實行初次申報核準,同類産品事後報告。具體是指,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發起設立的保險資産管理産品獲得備案後,該機構再發行投資標的、交易結構、償債來源、信用增級和流動性安排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的産品時,按規定事後報告。保監會同時表示,將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改革並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産品發行、登記託管、交易流通、信息披露和風險控制等體制機制。

  就《資金運用辦法》相關條款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對重大股權投資、保險資産管理産品初次申報實施合規性、程序性審核”,保監會在通知中進行了釋疑:合規性審核是指對相關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産業政策、監管比例,以及是否存在監管規定中禁止行為等的審核;程序性審核是指對相關事項是否經過研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投資決策等程序的審核。(記者 徐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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