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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書”不可視為勞動合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工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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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劉入職上海聯盟網絡科技公司後,在試用期內與公司簽訂了一份“聘書”,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在公司工作近一年後,他就離開了公司,並請求公司支付試用期滿後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近日,上海普陀區法院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款項。

  聯盟網絡科技公司是一家剛剛成立不久的新公司。2010年6月,小劉到該公司應聘,擔任網絡編程工程師,雙方于當月簽訂了一份“聘書”,該“聘書”就被告的職位、工資、試用期限等方面進行了約定,同時註明 “試用期滿後您將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聘書籤訂後沒幾天,小劉便向單位交了一份辭職書,提出要離開公司。在老闆的挽留下,小劉休假16天之後,又回到公司上班。 2010年8月起,公司便按照“聘書”的約定,每月向小劉支付2800元工資,一直到2011年5月。

  小劉認為試用期滿後,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但公司卻拒絕了這個要求。 2011年底,小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試用期滿後即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間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仲裁機構裁決公司應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萬餘元。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雙方在試用期內簽訂了聘書,雖然不嚴密,但是依然確定了工資和崗位,具有勞動合同的性質。公司之後還出具了一份報告給被告,也涉及到工資問題。試用期滿後,所有的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小劉向公司表明自己只是暫時在公司過渡一下,拒絕簽訂合同,但公司依然把小劉當做正式員工,為其繳納了綜合保險,因此公司不同意支付雙倍賠償金。

  小劉認為雙方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的聘書並不能作為勞動合同,公司出具的聘書中也表明待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故公司是明知該聘書不是勞動合同的,因此支付雙倍工資是依法有據的。

  普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原告公司訴稱雙方簽訂的 “聘書”應視為 《勞動合同》,被告小劉對此予以否定,認為該 “聘書”僅是 “入職通知書”。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方自建立勞動關係後應當簽訂的是書面勞動合同,原告、被告之間的聘用書難以確認為合同。其次, “聘書”明確約定 “試用期滿後您 (被告)將與公司 (原告)簽訂 《勞動合同》”,説明“聘書”有別於 《勞動合同》,這進一步證明了原告“聘書”視同 《勞動合同》的觀點不能成立。法院判決,原告公司應當支付被告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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