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教育部: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組織考試違紀將重處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3: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中新網5月14日電 教育部今日在其網站發佈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並對修訂後的《辦法》予以公佈。修訂後的《辦法》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等八項違紀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辦法指出,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夥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熱詞:

  • 國家工作人員
  • 辦法
  • 考試違紀
  • 教育部
  • 考試紀律
  • 考試工作
  • 考生
  • 違紀行為
  • 團夥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