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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理財“高收益承諾”有陷阱(圖)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5日 03: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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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賺來的錢拿去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本指望實現保值增值,怎料市場風雲突變,“財富增值”變成“財富絞殺”,萬千家財化為烏有。針對近期出現的投資者購買外資銀行理財産品巨虧的案例,專家警示,從來就沒有無風險的理財産品,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投資者須認真了解産品説明書,冷靜選擇;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外資銀行理財産品的監管,嚴查欺詐行為。

  總價值約1億元的銀行理財産品、5300萬元的虧損、打官司花了1200萬元、耗時3年……這看似戲劇般的情節卻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創始人宋文洲的親身經歷。

  2008年,經客戶經理熱情推薦,宋文洲在渣打銀行購買了4款累計金額高達1億元的“境外股票挂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理財産品”。兩個月後,因發生金融危機,國際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宋文洲要求贖回,但被銀行拒絕。2009年6月,宋文洲將渣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關係並賠償本金。經過3年拉鋸並付出1200多萬元費用後,2011年7月,法院終審判決渣打銀行違約,宋文洲獲賠5300余萬元。

  2012年3月,宋文洲發現其渣打銀行賬戶中理財産品中剩下的450萬元(指理財産品結束運作後的余值)無法取出,而渣打給出的回復是“産品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因此無法終止,若對産品合同有異議,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宋文洲的經歷顯示,一些外資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時只強調收益率,風險評估流於形式。因此,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保持冷靜。

  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一定要搞清楚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是投資行為,屬於信託關係,而不是存款行為。這意味著銀行作為受託人可以管理或者處分委託人資産。因此,在售賣理財産品的時候,銀行有義務在産品説明書中仔細而全面地向投資者介紹産品潛在風險,並將此部分加以特別標注。

  同時,監管層應加強監管,制定對誤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性處罰條款,並且提供可行的集體訴訟體制。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美國銀行金額高達數十億美元的和解案和多起針對投資銀行的集體訴訟都表明,銀行必須對其售賣的理財産品承擔責任,這有助於規避銀行業的道德風險,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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