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中國圖文 >

億元渣打産品巨虧5000萬 專家稱警惕理財産品陷阱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2: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辛苦賺來的錢拿去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本指望實現保值增值,怎料市場風雲突變,“財富增值”變成“財富絞殺”,萬千家財化為烏有。針對近期出現的投資者購買外資銀行理財産品巨虧的案例,專家警示,從來就沒有無風險的理財産品,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投資者須認真了解産品説明書,冷靜選擇;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外資銀行理財産品的監管,嚴查欺詐行為。

  億元渣打産品巨虧5000萬

  專家提醒:看不懂的産品往往潛藏巨大風險

  總價值約1億元的銀行理財産品、5000萬元的虧損、打官司花了1200萬元、耗時3年……這看似戲劇般的情節卻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創始人宋文洲的親身經歷。

  2008年,經客戶經理熱情推薦,宋文洲在渣打銀行購買了四款累計金額高達1億元的“境外股票挂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理財産品”。兩個月後,因發生金融危機,國際市場出現劇烈波動,宋文洲要求贖回,但被銀行拒絕。2009年6月,宋文洲將渣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關係並賠償本金。經過長時間的拉鋸並付出1200萬元費用後,2011年7月,法院終審判決渣打銀行違約,宋文洲獲賠5300余萬元。

  2012年3月,宋文洲發現其渣打銀行賬戶中理財産品中剩下的450萬元(指理財産品結束運作後的余值)無法取出,而渣打給出的回復是“産品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因此無法終止,若對産品合同有異議,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千萬不可迷信外資銀行,也不可輕信客戶經理的口頭承諾,不要去碰自己不懂的産品,一旦出現問題,要注意蒐集證據。”這是5月7日宋文洲在網絡訪談時,向網友傳授的關於購買理財産品的“維權心得”。

  記者調查中發現,外資銀行發行的理財産品有別於國內銀行理財産品。廣東金融學院金融係教授張純威説,外資銀行理財以信託類産品、結構性産品以及資産組合類産品居多,其中結構性産品挂鉤標的以股票、匯率、基金、大宗商品為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不確定性很大,能夠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的概率比較低。

  此外,這類産品設計複雜,內含大量專業詞彙,其中很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短時間內很難理解清楚。“那些讓你搞不懂的地方,背後隱藏的恰恰就是巨大的風險。”張純威説。

  銀率網統計顯示至5月8日

  外資銀行理財産品披露率僅為19.1%

  投資者對外資銀行理財産品有多少了解?記者在廣州外資銀行聚集的淘金路一帶隨機採訪了幾位金融消費者。

  來自廣東順德、從事外貿服裝生意的楊文月在渣打、恒生、星展等外資銀行均有開戶。她告訴記者,外資銀行理財的門檻一般要10萬至30萬元人民幣,客戶經理從儀態和服務方式上給人的感覺比較專業。

  “産品設計得太複雜了,我根本看不懂産品説明書。”楊文月説。

  廣州退休人員陳伯則説,他就是衝著相對高一些的收益去買外資銀行理財産品的。“近來國內銀行理財産品的到期收益率均不超過5%,而外資銀行的則可以達到7%以上。”

  陳伯購買的是一款保本浮動收益型産品,投資期限3年半,挂鉤標的是四隻銀行H股,産品存續期內不可贖回,但若4隻股票價格在某個觀察日或結算日均高於或等於觸發點,産品可以提前結束,並獲得8%的年化收益率。

  業內專家稱,這款産品的好處是,如果觸發事件發生,投資者可提前鎖定8%的收益;但風險在於,若産品到期之前觸發事件未發生,則收益為零,且産品不能提前贖回,流動性較差,而在這3年半期間可能錯過其他投資機會。

  記者注意到,這份産品合同書的內容密密麻麻,小五號字體,且是繁體中文,年輕人通篇讀下來都覺得眼睛發酸。

  信息披露少是外資銀行理財産品存在的另一個問題。來自銀率網的統計顯示,截至2012年5月8日,外資銀行理財産品披露率僅為19.1%,披露率過低,導致投資者不能對銀行以往運作結構性産品的能力作客觀的衡量。

  應搞清買理財是投資非存錢

  業內呼籲還應加大行業監管和懲罰力度

  宋文洲的經歷顯示,一些外資銀行銷售理財産品時只強調收益率,風險評估流於形式。因此,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産品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保持冷靜。

  業內人士表示,投資者一定要搞清楚購買銀行理財産品是投資行為,屬於信託關係,而不是存款行為。這意味著銀行作為受託人可以管理或者處分委託人資産。因此,在售賣理財産品的時候,銀行有義務在産品説明書中仔細而全面地向投資者介紹産品潛在風險,並將此部分加以特別標注。

  同時,監管層應加強監管,制定對誤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性處罰條款,並且提供可行的集體訴訟體制。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美國銀行金額高達數十億美元的和解案和多起針對投資銀行的集體訴訟都表明,銀行必須對其售賣的理財産品承擔責任,這有助於規避銀行業的道德風險,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據新華社電

熱詞:

  • 外資銀行
  • 銀行理財産品
  • SOFTBRAIN
  • 不可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