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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助學金不得發放現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4日 05: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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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育局下發通知對高中助學金作明確規定

  本報訊(記者王高財)東莞市教育局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東莞市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工作的通知》,對高中助學金的申請和發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通知規定,高中助學金每學年申報一次,符合相關條件的學生要在每年9月20日前向學校遞交申請,而高中國家獎學金不得以實物抵扣。

  記者在通知中看到,市直屬公辦學校的高中助學金款項由市財政局直接劃撥給相關學校,其他學校的高中助學金款項由市教育局劃撥。

  各有關學校必須在收到劃撥的款項後的7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高中助學金髮放到學生的銀行賬戶上,不得直接發放現金,更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高中助學金。

  此外,通知規定,高中助學金每學年申報一次,符合相關條件的學生要在每年9月20日前向學校遞交《廣東省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各普通高中學校根據學生提交的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初步確定高中助學金資助名單,在校內公示5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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