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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孩子,法律比“牛”校長重要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2日 04: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紅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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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義滅親是中國古代的傳統美德。然而,隨著這一原則中法理與人情的衝突,我國刑訴法已經摒棄了這一司法政策。不過,公民依舊有配合警察詢問的義務。

  日前,上海一名12歲孩子的母親涉嫌詐騙外逃,警察向學校提出要詢問這個孩子被校方拒絕。校長稱班主任已掌握警方所需的信息,詢問該名小孩並無必要。校長稱不鼓勵孩子揭發自己的父母,這違背人性。校方的做法同時引發是否干預執法的質疑,律師稱校方的做法無錯。(5月10日《新聞晚報》)

  新聞中,12歲的孩子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警察對其進行詢問,于法理來説無可厚非。但一定程度上,卻忽視了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詢問對孩子的未來影響。以致被校長斷然拒絕,由此,很多人將這位校長稱為“牛”校長。不過,在為校長的“大義凜然”鼓掌的同時,關於《刑法》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觸碰也惹人深思。鎮定思痛,筆者認為,保護孩子的人性,僅靠校長拒警還不夠。還應明確立法,人性執法,體現出法律的權威性與人性化。

  作為未成年人的師長,校長為保護學生利益,張揚人性,拒絕警察對孩子進行詢問。同時,讓老師配合警察的調查。既避免了對學生的二次傷害,又讓警察得到了自己想要得到的信息,可謂是一個有智慧與勇氣的校長。另一方面,警察在運用法律處理刑事案件時,卻忽視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則令人寒心。

  誠然,警察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親屬,有助於偵破案件,維護社會穩定。不過,為了破案而破案,不計偵破成本,甚至要犧牲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則難免顧此失彼。而且,既然大義滅親已經不適用,那我們對待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就應該換一種態度,應該更加的人性化,使得冰冷的法律“不怒自威”。況且,對方是個孩子,偵破之前,作為人民利益的守護者也應該考慮對方的承受能力,從而採取更人性化的措施,曲徑通幽。

  然而,儘管“牛”校長有禮有節,但是個例的亮點,卻難以保護所有未成年兒童的利益。同時,關於校長的做法的爭議依舊存在。所以,這位“牛”校長儘管清涼,卻不“解渴”。

  為今之計,莫如從法律上入手,在刑法中明確對於未成年人的保護,避免與相關法律産生矛盾,出現法律“打架”現象。以求在類似情況下,做好對於未成年人的規避,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執法機關也應該人性化執法,最大程度上體現出法律的效力。

  畢竟孩子是未來,我們做的一切也是為了美好的未來。所以,保護孩子,法律應該亮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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