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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條禁令”規範國企負責人花錢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10日 0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汕頭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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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記者韓潔、何宗渝)記者8日從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會同監察部、審計署和國資委聯合發佈《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列出嚴禁超標準購買公務車、嚴禁用公款為親屬和子女支付各種費用等12條規範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的禁令。

  相對於以往規範國企領導人廉潔從業的一些原則性規定,此次四部門用非常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進行嚴格規範。

  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是指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

  此次四部門列出的12種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禁止行為包括:

  ——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虧損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違反規定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內部或到下屬企業以及往來單位轉移職務消費支出。

  ——通過虛開會議費發票及虛購物資材料、固定資産、辦公用品等名義套取現金,用於職務消費支出。

  ——以各種名義對已配備公務用車的國有企業負責人發放用車相關的補貼。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消費。

  四部門明確,國有企業應當加強對負責人年金、住房補助等支出的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

熱詞:

  • 職務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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