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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國企職務消費豈能是個“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1:1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渤海早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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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企業負責人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看到這樣的規定,你會作何感想?可能很多人和我一樣驚詫:天!竟然有國企負責人花公款為自己買房!

  這條規定出自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日前印發的《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國企負責人的12種行為予以限制,除上述不得用公款買房外,還包括不得“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不得“用公款為個人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不得“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等。(據5月8日《新京報》報道)

  禁止什麼,就説明現實中存在什麼問題。用公款購買個人住房,將公款用於親屬子女,花公款為自己購買商業保險,這些分明是貪污行為,卻出現在一個規範職務消費的文件中。這意味著,在現實中,有些國企負責人竟然把這些視作職務消費,亦即國企負責人享受的職務待遇。

  職務消費,顧名思義就是公職人員履行職務而引起的各種公務消費開支,其要義是“與履職有關”,公私分明。人們大都知道國企負責人的職務消費很奢華,而想象中的奢華,無非是喝天價酒、抽高檔煙、坐豪華車、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遊之實,反正都是“不落腰包的腐敗”,就像某國企老總説的:“公家的錢我可以隨便花,幹嗎要冒險貪污受賄?”

  然而,若對《辦法》的相關規定做反向推導,則可發現國企負責人的所謂“職務消費”猶如一個“筐”,包羅萬象,但凡一個人可以花錢的地方,似乎都可裝進筐裏由公款埋單。欲壑難填,“不落腰包的腐敗”不受遏制,“落入腰包的腐敗”便隨之而來,相比之下,喝天價酒、抽高檔煙之類已是稀鬆平常,根本不在12種受限制行為之列,以至於《辦法》都懶得提及。

  國企負責人履職過程中的公務消費鋪張而奢華,這是違規違紀問題;而與履職無關的公款私用則是貪污行為,是違法犯罪問題。作為國企的出資人,廣大民眾對國企負責人的高薪無可奈何,對他們的奢華職務消費無可奈何,難道還要容忍他們中的一些人將國有資産揣入個人腰包嗎?

  有關部門真得好好管一管,如果不好管或者管不好,那就增加國企財務運行的透明度,發動民眾監督,幫忙管。《辦法》中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制度,應當以適當方式向職工公開”,為什麼不向社會公開呢?不僅制度要公開,職務消費的實情更要公開。進一步説,三公經費公開的範圍亟須拓展至國有企業,尤其是央企,因為屢屢爆出的醜聞表明,國企尤其是一些央企正是“三公浪費”的重災區。(文/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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