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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負責人12種行為被禁止,關鍵在落實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3: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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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有媒體報道説,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最近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用公款支付個人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用公款為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都在12種被禁止的行為之列。

  從國企負責人12種被禁止的行為看,國有企業主管部門對約束和規範國企負責人的行為,誠可謂用心良苦。實際上,從行為構成上,這12種行為,都可以在刑法等法律中找到相應的罪種罪名。從這個意義上講,禁止這種行為,就是在構成犯罪的界限之前,在企業和監獄之間,為國企負責人又加了道攔索。

  當然,這道攔索起不起作用,管不管用,還有待其實施效果的顯現。依據現成的經驗和教訓,反對腐敗,反對“暫行辦法”所禁止的12種行為,只靠發文件是絕對沒有效果的。如果把中國各行各業、各種各樣的反腐敗方面的文件羅列起來,其數量之多、範圍之廣、規定之細,絕無出其右者。但是,在現實中,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把此類文件的“路數”摸得一清二楚,從而使那道道攔索都成了無用的擺設。

  以往一些禁止性規定的實施效果表明,如果一些規定只是停留在文字上的“一禁了之”,而沒有具體的操作辦法,沒有相應的程序性規定,沒有公開透明且可監督的實施細則,那麼,這些禁止性規定就勢將形態虛設。甚至,這樣的規定還會成為追究犯罪、適用法律的阻礙:在某些犯罪構成行為已經齊備的情況下,而只以紀律適用之。因此,《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如何實施,具體的操作細則如何,這些都與“暫行辦法”的實際效果存在著莫大的關聯。

  最近幾年,中國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越來越好,一些中央直屬大型國有企業的經濟效益更是笑傲全球。但是,國有企業設立的目的,並非是其以全體國民的名義坐享優厚待遇,佔有許多獨特資源,最終卻“自己掙錢自己花”。在剛剛結束的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中,中國向美方承諾提高國有企業紅利上繳比例,實則就是使中國國企體現出“國有”性質之舉(相關評論見光明網評論員文章《提高國有企業紅利上繳比例是改革之正選》)。

  嚴格國企的財經紀律,嚴格約束國企、尤其是中央直屬企業的非經營性花銷,壓縮國企的管理成本,擴大國有企業紅利上繳比例,所有這些都是使“暫行辦法”起作用的應然之舉。否則,就難免會出現陳同海那樣的國企管理者。陳同海在中石化總經理任上,每月交際費用高達一二百萬元。在監察部官員提醒其行為已經“出格”時,陳同海竟振振有詞地説:“每月交際一二百萬元算什麼,公司一年上繳稅款200多億元。不會花錢,就不會賺錢。”如果不是因為受賄2億元而“牽連”出其豪奢與揮霍的醜行,陳同海會否因為其“每月交際一二百萬元”而去職,還真是個問題。

  最近兩年中的“天價酒”、“天價煙”、“天價燈”和“天價名片”等醜聞,無不與國企相關。有鋻於此,國企主管部門出臺《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也實屬必要。當然,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實施落實。否則,這不過是在已有的文件統計中,又增加了一個數字而已。(光明網評論員)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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