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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2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梅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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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益關注]

  ●未簽勞動合同,如何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答:《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需要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應注意保存以下證據:領取工資的憑證或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考勤、簽工記錄;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相關同事的證言等。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答:《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詳細閱讀合同的條款,看必備條款是否齊全,對有歧義的條款,要與人力資源部門人員或主管進行溝通。簽訂勞動合同後,一定要求用人單位給付本人一份,並要妥善保管好。

  ●試用期有期限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需要注意幾個問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得單獨設立,即不得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只能適用一次,即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也有期限問題,即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且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法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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