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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上庭爭房産法官調解化紛爭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4:0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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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首席記者雷晴報道 “按第一序位的法定繼承原則,我們姐弟倆都有繼承權,這房産應為我二人共有。”為爭父母留下的一套位於翠湖邊的房産,姐弟倆鬧上法庭。五華法院昨日開庭審理此案,為推進“庭審走進民眾”活動,法院將庭審搬到雲南財經大學,上百學生旁聽此案審理。

  楊莉(化名)和楊剛(化名)是姐弟倆,幾年前,父母相繼過世,留下翠湖北路先生坡一處面積93.89平方米的房産。姐姐楊莉稱,父母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上述房産應由他們姐弟倆作為第一序位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父母離世後,弟弟楊剛一直住在該處房子裏,她多次與弟弟商量分割房産的事情,弟弟都不同意,執意要獨佔該房。無奈之下,她只能不顧姐弟之情,將弟弟告上法庭。

  “作為子女,我們姐弟倆均未表示過放棄繼承權,根據我國《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該房産屬於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姐姐的説法,弟弟的代理人提出異議。這套房産是父親單位的房改房,1999年母親過世,在母親過世後的第3年,也就是2002年,父親取得了這套房改房的産權,因此這套房不是父母的共同財産,只是父親的個人財産。而父親過世前立下遺囑,指定弟弟一人作為此套房産的唯一繼承人,遺囑進行了公證,合法有效。“被告楊剛一直以來都與父母住在一起,照顧父母,盡到贍養義務,房屋理應由被告繼承。”

  對此,原告並不同意,其代理人認為,單位上的房改房産權辦理滯後,雖然房屋産權是在母親過世後3年取得,但這套房産仍應是原、被告父母的共同財産,不是父親的個人財産。父母去世,原告作為第一繼承人,應該有繼承權,和被告一起繼承這套房産。

  開庭前,法官提前做了調解工作。法庭上,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庭達成調解:房屋由弟弟楊剛繼承,楊剛支付給姐姐楊莉16萬元,調解協議簽訂時,楊剛先支付2萬元,餘下的錢3個月內支付完畢。

  “我覺得原、被告都是一家人,親情是無價的,沒有必要為一套房産丟了親情。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握手言和,這樣既解決了問題,也不傷姐弟倆的感情,這是最好的結果。”庭審結束後,一名旁聽的學生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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