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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消費並非很難界定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3: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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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視角

  之所以稱之為公務員,就是他們要代表公眾行使職務,他們是公眾利益的代言人,這樣身份的人,居然還要將直接危害公眾利益行為作為其履職的警示?

  日前,財政部、監察部、審計署、國資委印發了《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12種行為予以嚴格限制,包括“禁止用公款支付個人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挪用企業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禁止用公款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等等。看到了這些具體規定我突然意識到,難不成在這個規定出臺之前,身為國有企業的領導者,是可以拿著國家的錢踏實地自己消費?安心地過自己家的豪華日子?這樣規定看似職業規範,事實上不過是做人,做領導的最基本底線,難道還要一而再地發文來強調嗎?就像每個公民都要不斷地被告知“不能殺人放火”嗎?

  類似的規定之前也有過,比如之前某省就對公務員做出過“嚴禁‘吃拿卡要’”的規定,其中包括“嚴禁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嚴禁向企業攤派、索要贊助以及強制企業捐贈”等。之所以稱之為公務員,就是他們要代表公眾行使職務,他們是公眾利益的代言人,這樣身份的人,居然還要將直接危害公眾利益行為作為其履職的警示?這樣的規定很難説是嚴格管理的結果,還是過於鬆懈的後果。

  這些本應是最基礎的,無需提醒的問題,之所以提出原來是有理由的。此前,關於國企負責人的消費監管,也有過規定,比如中紀委曾禁止公款買煙;國資委發過指導意見,對公車私用、收受禮品、公款旅遊等重點監管。但緣何文件再三下發,還是因為問題沒有解決,其中一個原因是職務消費不好界定。在國企負責人進行職務消費時,有時候是集團或群體消費,不好劃分;同時不少單位也會主動把領導的職務消費,轉嫁到單位身上……

  暫且不説是否真的很難界定,有個例子很有趣:德國總理施羅德,因為離婚三次而“財氣大傷”,為了省錢,他私事外出時一般都乘火車,有時乾脆開著自己老掉牙的“大眾”,德國政府給他配的高級防彈轎車因為不是其個人財産,如果週末使用必須自己按規定付費,所以在郊區,時常能看到這樣的奇怪場景:一輛破舊的大眾在前面開,後面跟著一輛防彈的豪華轎車,上面坐滿了保鏢……德國的職務消費怎麼就可以界定呢?

  既然已經明確了中國職務消費容易産生漏洞的地方,這樣的規定出臺時,就應該有更加明細的具體操作,比如明確規定公務消費的限額,消費的範圍,在這個範圍之外的一切都需要自掏腰包等等,只要想解決這個問題,辦法肯定是有的,這點上,中國人不會比德國人弱智。

  佟彤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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