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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生育可多享8天産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10:2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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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公佈施行。《規定》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

  據悉,此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規定的女職工産假為90天,《勞動法》規定為“不少於90天”。《特別規定》參照國際勞工組織有關公約關於“婦女須有權享受不少於14周的産假”的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

  對女職工流産的,《特別規定》參照原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中關於流産假的檔次劃分,明確了流産産假,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6周産假。

  (來源:中國政府網)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摘錄)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第八條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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