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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不讓休98天産假最高罰五千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8: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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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報訊(記者 張楠)從昨天(7日)起,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産假正式由過去規定的90天延長為98天。國務院辦公廳昨天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公佈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用人單位如果不按規定給予98天産假,最高將罰款5000元。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違反這些規定,除了將責令限期改正外,也將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規定”同時指出,女職工流産也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産假。其中,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則可以享受42天産假。

  休産假時,女職工仍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津貼待遇。女職工産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産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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