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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空頭公司騙取70萬元被判十三年徒刑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8: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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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鹽城5月8日電(谷華 露露 海雷)一男子利用他人資金註冊了空頭公司,然後用空頭公司兩次騙取70萬元。7日,江蘇射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該詐騙案,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2008年4月,孫某某籌建鹽城市吉星板業有限公司,由他人代為出資600萬元人民幣用於驗資、註冊,並獲得工商營業執照。該公司的註冊資本是人民幣3000萬元,實繳註冊資本人民幣600萬元,公司註冊成立後,600萬元註冊資本被他人從公司賬上撤走。同年,孫某某認識了射陽縣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方某某,謊稱讓其承包吉星公司的料倉工程,並與其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孫某某將吉星公司的料場工程承包給方某某施工,方某某交納20萬元工程保證金。此後,孫某某經人介紹又認識了欒某某,用同樣的手法騙取欒某某50人民幣萬元工程保證金。孫某某將收取的70萬元工程保證金後揮霍一空,後一直逃匿直至被抓獲。

  射陽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佔有、詐騙斂財為目的設立公司,後利用成立的公司,在與他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但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某騙取的財物已被其揮霍,無法返還,應從嚴懲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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