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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欲代管拆遷款的葫蘆裏賣的什麼藥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8: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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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開建一個萬畝森林公園,江蘇常州新北區春江鎮近日將啟動對工程附近2000多戶居民的拆遷安置。讓拆遷戶們意外的是,對拆遷補償金額、條款一無所知的他們,卻首先收到了一封《關於“自願有償延期支付拆遷補差款和自願有償提前交納增購房款”的徵求意見書》。政府表示如果老百姓願意,可以為他們代管這筆錢,其間的利息為銀行存款利率兩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正式公佈,其中明確規定了“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並對其中補償的協議進行詳細規定。常州市春江鎮的做法意欲幫助拆遷戶理財,幫助他們託管拆遷款。這樣的行為人們覺得蹊蹺就在於,政府到底是想欠款,還是私吞拆遷款?面對看上去很美的“銀行兩倍”的利息,誰也不敢相信。因為人們不知道這個葫蘆裏賣的是什麼藥?

  政府到底有沒有權利幫助民眾代管拆遷款?從民法通則上看,政府可以形成與民眾間的民事借貸關係,但借貸關係應該按照法律的原則,通過訂立有效的協議進行,並且在政府與民眾簽訂的協議中政府部門採用行政強制手段進行強迫,更不能採用無賴的手段在民眾原本不願意的情況下“為民做主”。春江鎮政府與拆遷戶之間的關係也可以簽訂款項代管協議,但必要的前提必須是自願原則,否則將是無效協議。

  面對公眾對代管拆遷款去向的質疑,春江鎮政府的反應是“絕不用於投資,肯定是存銀行”。其實,對於政府形成與民眾的民事關係後,並沒有禁止其將款項用於投資,重要的是履行協議的內容,即“銀行雙倍的利息”。這“雙倍利益”竟然是“財政給”,須知財政的任何支出都必須遵循“量入為出”的原則,各項支出都必須為了改善民生的公共利益,不能隨便説給就給,也不是説給誰就給誰。這樣的口氣明顯透露著大包大攬的嫌疑,這個葫蘆裏藏著的藥也並非如此簡單。

  “防止拆遷戶揮霍”也成為春江鎮政府另外的一個藉口,其實,拆遷款到達拆遷戶的手中之後,如何利用將是一個個人問題,只要不做違法亂紀的事情,在任何法律未禁止的領域內都算不上揮霍,即使揮霍也不是政府應該插手的事情。可見,春江鎮政府明顯多慮了,這無非是為了取得拆遷款的代管權的何患無辭的行徑。

  (來源:中國江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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