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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傳授”高科技盜竊方法 作案工具網上橫行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4: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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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5月8日電(記者 楊孟辰)近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高科技盜竊案和傳授犯罪方法案。犯罪嫌疑人通過電視節目學習犯罪方法,並在短短的三個月內作案十九起,而作案的關鍵工具汽車干擾器竟然可以在網上輕易地買到。

  2011年5月至7月,警方連續接到車主報警稱放在汽車內的財物被盜。經過偵查,警方發現被害車主均稱案發前汽車已經鎖好,且被盜後汽車無任何損害。警方認定這些起案件應是同一夥人所為,於是開始並案偵查。

  2011年7月末的一天,被害人陳先生報警稱自己放在車內的價值一萬多元的財物被竊。陳先生回憶下車鎖車時,沒有聽到報警器的響聲,但也沒有在意。

  警方通過技術偵查,發現犯罪嫌疑人靳某具有作案的重大嫌疑。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靳某被豐臺分局抓獲。據靳某交代,2011年5月在收看電視節目時他受到了啟發,了解到有人利用汽車干擾器從事盜竊活動,於是就從網上購買了這種干擾器進行盜竊活動。靳某交代自己購買的這種干擾器可以在200─600米的範圍內對其他車輛進行控制,使汽車的門鎖不能鎖住,從而可以快速簡便的進行盜竊活動。通常他自己開輛車四處尋找作案對象,遇到高級汽車就跟蹤尾隨,當被害人停車時就打開汽車干擾器使車輛無法正常鎖車。待被害人走遠後,他就盜竊車內財物。靳某的干擾器作案範圍廣,可以遠離被害車輛,因此雖然作案多起,但都沒有被人發現。

  靳某盜竊的案件告破了,但是到底是誰在販賣這種干擾器,並傳播高科技犯罪方法從中謀取利益呢?

  公安機關在靳某的電腦中發現了他與汽車干擾器的賣家進行網絡聯絡的蛛絲馬跡。經過技術偵查,涉嫌傳播犯罪方法的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2年1月1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據李某供述,2009年春天,他通過網上銷售的方式開始販賣多個型號的汽車干擾器。三年來,李某共賣出上百個各種型號的汽車干擾器,獲得了高額暴利。為了擴大銷量,李某主動向“客戶”傳授汽車干擾器的各種使用方法,並根據“客戶”的要求不斷改進汽車干擾器的使用技巧,而他的“客戶”大部分都是進行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了傳授犯罪方法罪。所謂傳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語言、文字、動作、圖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將實施某種犯罪方法的具體方法、技能、經驗傳授給他人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少數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犯罪經驗”四處“傳播、傳授”甚至“招收徒弟”,這種行為雖然並不能直接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和安定團結的社會環境,但卻起到了“擴大影響”的實際效果,甚至成為犯罪分子的“培訓班與孵化器”。

  本案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方面法制類節目在揭露犯罪的同時也重演了犯罪,這在無形中起到了傳授犯罪方法的作用。另一方面用於違法犯罪的工具可以在網上隨意交易,相關監管部門也應對此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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