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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新規: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須經專家諮詢論證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9日 03:0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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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記者/黃應來)為加強政府依法行政,粵近日出臺新規: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必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未進行的重大事項,不得作出決策。這一新規就是《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論證辦法(試行)》(下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在廣東省政府網站上公佈。

  《辦法》表示,“重大行政決策”指的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以及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專業性較強的決策。比如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的立項審批,以及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與調整等。

  《辦法》規定,對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由相關專家從合法性、科學合理性、可行性、各種負面影響及風險分析、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應建立重大行政決策諮詢論證專家庫,設立或明確機構負責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規程和運作機制,為專家開展工作提供相應的便利和服務。

  對於具體操作方式,《辦法》亦有明確要求,如在專家人數方面就規定:參加諮詢論證的專家不少於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複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9名以上專家參加諮詢論證。在選擇確定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諮詢論證時,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辦法》強調,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而沒有進行專家諮詢論證,或者對專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諮詢論證意見建議不予採納而導致決策不當,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按《廣東省〈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廣東省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和責任人的責任。

  “《辦法》的出臺有助於廣東推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依法決策,為各級行政單位作重大決策前諮詢專家意見提供了制度保障,並建立了決策責任回溯、追究機制,有利於約束和規範各級行政決策。接下來最關鍵的是如何落到實處。”省政府參事、省委黨校教授陳鴻宇對南方日報記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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